为确保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举措得到有效落实,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海关总署2015年102号公告》《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机场海关业务现场制定疫情防控物资通关指南。
一般贸易进口
1、全天候绿色通道
现场开设专办窗口,全天候、零等待办理疫情防控物资通关手续。
2、税号、申报要素
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主要疫情防控物资的商品归类、规范申报内容参考。
其他进出口免费
1定义
其他免费提供货物,除已具体列名的礼品、无偿援助和赠送物资、捐赠物资、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国外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等及归入列名监管方式的免费提供货物以外,进出口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本监管方式代码“3339”,简称“其他进出口免费”。
2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经贸活动中赠送的物品。
2.监管方式3511、3612之外的捐赠品。
3.驻外中资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物资。
4.经贸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消耗性物品等。
捐赠物资进口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1免税范围
1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征关税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3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可办理退税
进口企业应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1,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办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
2,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向海关申办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2捐赠人资质
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及来华或在华外国公民,境内加工贸易企业。
3受赠人资质
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4申报材料
1. 境外捐赠函或捐赠其它证明材料。
2.受赠人或使用单位的说明函(如经办人员为使用单位人员,还需提供受赠人的单位委托书)。
3. 经办人员身份证。
上述材料如特殊情况通关时无法提供可由申报单位补充提交。
公告解读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本文来源:http://www.vanhang.cn/newsInfo/6/632.html
本文标题:清关知识|机场海关疫情防控物资通关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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