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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海关申报小贴士 (动植篇)

作者:上海进贸通国际物流 电话:400-107-2816 来源:http://www.vanhang.cn/ 发布日期:2019/12/05 09: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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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适用范围

1、进境活动物(含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生物材料、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等;

2、过境动物;

3、特许审批范围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申请方式


在“互联网+海关”登录,并在动植物检疫模块下选择相应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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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跳转如下图,选择IC卡登录或账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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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申请单,页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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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参考指南

(一)“HS编码”“HS编码名称”要求企业如实申报。

(二)“品名”填写进境产品具体名称。

(三)“是否转基因”为单选。

(四)“数/重量”。填写净重。

(五) “计量单位”多填写千克。

(六)“产地”和“输出国家地区”国家和地区,均填写一致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七)“贸易方式”。应根据进境贸易方式如实填写。

(八)“是否过境”。应根据进境贸易方式如实填写。

(九)“进境口岸”“指运地(结关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进境产品有指定口岸要求的,应按总署公布的指定口岸名称填写。

(十)“进境日期”,为非必填项。

(十一)“目的地”为非必填项。

(十二)“运输方式”。如实填写海运、江运或联合运输等。

(十三)运输路线如实填写。

(十四)“装载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集装箱、散装或其他。


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

3.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一)材料受理。申请人向直属海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提出审核意见。需海关总署审核的,直属海关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意见提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向申请人制发批准文件。

审查标准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生动物,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受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本文来源:http://www.vanhang.cn/newsInfo/6/515.html

本文标题: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海关申报小贴士 (动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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